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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侵害探视权要承担哪些责任?终止探视权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因为感情不再,常常试图阻碍另一方行使子女探望权,很多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那么,侵害探视权要承担哪些责任?终止探视权的情形有哪些?

  韦俊律师http://www.whhyjtls.com/,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于解决各类与婚姻家庭相关纠纷,职业多年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

侵害探视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视权,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实际上,探视权的行使往往依赖于另一方的协助,如果另一方拒不提供相应的协助,而法律又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探视权的立法目的便会落空。因此,明确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探视权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视权人探视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视权的侵犯,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阻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探视,即作为方式侵害探视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方要进行探视时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探视权。这种行为往往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在于阻碍另一方探视权的正常行使,使其探视子女的正当要求得不到实现。该行为给探视权人带来时间、金钱上的损失,并往往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侵害探视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除了有协助义务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如被探视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故意阻挠探视权人探视子女,为其探视设置种种障碍等。因而,侵害探视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应不限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终止探视权的情形有哪些?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韦俊律师,宋著名律师,工作多年经验丰富,该律师经手的案件数千件,擅长在案件中快速找到争议焦点、翻盘点、切入点。立足于实践与法律,将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利益,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取其合理诉讼与愿景。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Tags: 侵害探视权 终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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