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纠纷
文章列表
2019年关于结婚彩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湖北南宁结婚彩礼具有什么特点?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那么,关于结婚彩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结婚彩礼具有什么特点?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关于结婚彩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5、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湖北南宁结婚彩礼具有什么特点?

  (1)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

  (2)从给付金钱的数额或者实物的价值上进行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

  (3)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4)彩礼给付、接受的主体往往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给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样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亲属。

  (5)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

  韦俊律师 ,承办婚姻家庭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Tags: 结婚彩礼 结婚彩礼特点


韦俊——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1897777130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7777130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