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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情遭遇婚前协议书 本案“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当爱情遭遇婚前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从字面上理解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定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财产等多方面的协议。如果双方婚后发生矛盾,乃至感情破裂或者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继续生






  婚前协议书:从字面上理解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定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财产等多方面的协议。如果双方婚后发生矛盾,乃至感情破裂或者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男女双方会依照协议内容做出条理性的让步


  当爱情遭遇婚前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


  男方:王某 女方:徐某


  甲乙双方通过自由恋爱,现准备登记结婚,为保障婚后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履行夫妻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避免和减少家庭婚姻纠纷,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在结婚后自觉遵守。


  一、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费,由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70%、妻负担30%。其它:定期存款由女方保管,每月双方上交2000元人民币作为家庭储备金。如当月未按时上交,则下月底之前必须上交。


  二、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确的遵照明示。


  甲方婚前有个人财产如下:现金8万元,小车一辆,没有个人债务;乙方婚前有个人财产如下:现金二万元,没有个人债务;双方各自的归各自所有,不属于。


  三、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1、不得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2、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3、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4、不得任何理由遗弃子女。


  ……


  一般人离婚才写;协议书;,日前,有市民向本报报料,一对夫妻在前,共同商议,签定了一份协议书,上面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家庭事务负担、抚养子女等事项进行了逐一细化。


  其实,签婚前协议书这一行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更有导演将婚前协议书作为桥段,搬上了大荧幕。但市民对;签婚前协议书;这一行为究竟是怎么看的近日,记者采访了部分市民,他们对签婚前协议书众说纷纭。


  正方


  ;我爱她,就要书面表态;


  ;五年的爱情历程,我们相互都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彼此信任,相敬相爱。;市民周先生在给记者聊起他的情感时,满脸幸福,他说:;想起当初认识的时候,还在上大学。一次校内的运动会,我参加了长跑项目,倒数第2圈时,体力已经到了极限。这时,她和几个朋友一起来给我加油,第一眼看到她时,因为体力透支,眼睛一直是模糊的,没看清楚,只是听到她的声音,甜美,让我又鼓足的力气,拿下了第二名。后来休息时,她跑来看我,我才知道她是我同系的同学。从此之后,我们就相爱了。;




  周说:;毕业工作至今,我们一直忙于工作,结婚的事一直搁着。前不久,我们决定结婚,也买了房子。就在买房子的时候,她父母要求房子要算共同财产,因为我们两人同居已久,钱财一直都是共用。我立即同意了,签了一份简单的婚前协议书。我认为这没什么,因为我爱她,即使要我拿出所有的财产,我也愿意。;


  ;我愿意拿出90%的财产以示诚意;


  小杜是一位创业者,在几年外出务工的生活中,结识了重庆市的女友。金融风暴中,他们一同回到重庆,准备创业、结婚。可前不久,女友检查出有生育问题,情绪低落,说要把婚期延后。小杜说:;这个问题确实比较突然,我想了好几天,决定和她签婚前协议,打消她的顾虑。协议中,我把90%的财产都划给了她,因为我觉得,只要能和她在一起,长相厮守,我就非常高兴了。;


  如果要我签婚前协议,我愿意


  市民孔先生称,前不久,一个好朋友在结婚前,签定了婚前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并不是一味的关心财产,而是把今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为了重点。协议要求双方都要切实履行当父母的,要把最好的照顾、教育都给予孩子。







婚前协议书:从字面上理解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定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财产等多方面的协议。如果双方婚后发生矛盾,乃至感情破裂或者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继续生




  孔说:;我认为婚前协议只是随着时代发展的一个产物,是信任危机的又一种体现。在协议中,双方会以文字的形式来约定一些事情,而不再是口头承诺。许多人恐怕认为这种行为很可笑,可是我认为这完全是夫妻俩的事,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有律师朋友曾经说过,婚前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属有效的。如果今后我结婚,女方要求签婚前协议,我会理性看待,应该会签。;


  反方


  婚前协议很离谱


  陈先生是某单位职工,他说:;我对现在的婚前协议书相当地纳闷,甚至有些难以理解。结婚是需要一种冲动的,这个冲动是来自对彼此感情的无限畅想和信任,也是保有一种可以走完一生的决心才来讨论婚姻的,如果从开始就没有走完一生的决心,那结婚不就成了一种交易,一场有着合同为证的交易,可悲。;


  婚前协议是悲哀


  小美是白领,她说自己对爱情失去了信心,在感情世界有很多不如意的事。


  当记者问起她若要会不会考虑签订婚前协议书时,她当即表示:尽管感情的世界里有起落,但是如果我们感情到了结婚的程度,那就结婚,买房子是我们一起买,但可以写他一个人的名字,因为我爱他,我相信他。我也愿意把家里所有的财产交给他来管理,如果他觉得女人持家更好一些的话,我愿意分担,但必须要知道一点:结婚了,两个人就是一个人了。也许会觉得我现在的话比较幼稚。但是如果连这个想法都没有的话,那就不要结婚,否则你们的婚姻就是一场没有感情基础的凑合,那是一个人一辈子的悲哀。




  一种缺乏信心的表现


  当谈起婚前协议时,市民刘先生非常反感。他说:;我有位朋友在结婚前,就被要求签一份婚前协议。其妻子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为了求一个保障,一个安心。我非常鄙视这种做法,结婚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保障,两个人相识、相恋、相爱、相许走过一生,彼此许下的承诺需要时间来见证,而不是一纸协议。要求签婚前协议来求保障,求安心,这就说明她对彼此的感情没有信心,对对方缺乏信任,那又何必结婚呢;










本案“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

1993年12月康女与于男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尤其是1998年后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共同生活于同一大家庭。2002年8月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在共同住所地建造住宅





  1993年12月康女与于男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尤其是1998年后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共同生活于同一大家庭。2002年8月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在共同住所地建造住宅楼1幢、附房猪舍5间。2004年1月康女因第三者关系问题与于男发生矛盾,夫妻和好时达成和好协议一份,其中载明:如康女与第三者不断绝关系则作为今后离婚的依据,如果离婚,家庭财产归儿子及于男所有,康女一无所有,一人出走。同年3月23日于男起诉要求与康女离婚,因康女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于7月9日依法认定康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判决与于男离婚、婚生子随于男生活。诉讼中,于男未明确有和家庭共有财产,故该判决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康女认为法院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以于男及于男父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析产。


  于男及其父母认为,康女在2004年1月夫妻和好协议中已约定有条件的放弃了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离婚时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应驳回康女的析产请求。


  就康女与于男;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条款的效力,合议庭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夫妻和好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定非常明确,应为合法有效。法院也是依法认定康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判决与于男离婚的,故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应驳回康女的析产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且康女与于男也不是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因此该协议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康女与于男没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该;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以看出适用该条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达成的离婚协议,此协议含有财产分割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为该条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这一规定说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是自愿离婚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主要途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夫妻,必须是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


  2、根据离婚协议当事人必须办理了离婚登记,含有财产分割内容的协议才会发生效力。《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其原因是因为这类合同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果协议只涉及财产关系而与身份关系无关,则当然受《合同法》的调整。当事人如未进行离婚登记,任何人都无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有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后,协议便只涉及财产关系而与身份关系无关,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才受《合同法》的调整,才能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作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的夫妻和好协议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和好为目的形成的协议,虽然协议中含有如离婚女方放弃财产分割权的内容,但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也谈不上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协议,而且双方是法院判决离婚的而不是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的,所以该和好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在离婚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于男及其父母依照民法或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民事行为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993年12月康女与于男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尤其是1998年后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共同生活于同一大家庭。2002年8月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在共同住所地建造住宅




  综上,法院根据共同共有财产等分原则,考虑到当事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需要,结合于男及其父母仍共同生活的现状及婚生子随于男生活的事实,对动产部分酌情实物分割,对结构复杂难以实物分割的不动产采取了作价补偿方式进行了分割,圆满处理了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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