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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问题 婚姻法关于婚姻解除的相关规定

 韦俊律师,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离婚诉讼管辖问题

  提起离婚诉讼还需要确定法院管辖的问题,那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


  1、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法关于婚姻解除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Tags: 离婚诉讼管辖问题,婚姻法关于婚姻解除的相关规定


韦俊——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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